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笫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 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 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碍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下蛋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 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 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岿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 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 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 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
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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