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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西北海市关于转发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11-03-05浏览次数:56651

县、区卫生局,各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2011年度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2011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4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2011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机构:

 

    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进入选配送阶段,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将医疗机构选配送商及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品种选配送商

 

    (一)医疗机构选配送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至2月28日。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和单位用药目录,每一品种从生产商按区域选定的4家(捆绑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为8家)配送商中,在上报采购计划系统确认1家配送商。直接议价谈判中标品种三级医疗机构的配送商由中标生产商直接选定,其他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仍需按选配送要求选定配送商。

 

    (二)同一品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只能选择一家配送商(自行配送生产商不占名额;自行采购目录品种选配送不受此限制),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三)应优先考虑配送商的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信誉以及是否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等综合因素。不能选择有非法促销和商业贿赂行为的配送商负责中标药品的配送工作。

 

    (四)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进行配送商确认。

 

    二、确定本单位用药目录

 

    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卫规财[2008]54号)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从已确认配送商的中标品种目录中选择本单位需使用的品种,确定本单位的用药目录。

 

    三、填报计划采购量

 

    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用药目录填报每一品种全年计划采购量,所填报的年计划采购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实际采购金额的80%,同时根据全年采购计划,制作医疗机构与配送商的购销合同。

 

    四、选配送和填报计划采购量上报方式

 

    (一)登陆http://www.gxyxzb.gov.cn进入【药品交易系统】或直接输入https://116.252.221.174:8002登录药品交易系统,点击“上报采购计划系统”下载生产商已按区域选定配送商的中标品种目录确认配送商,并填报计划采购量。

 

    (二)各医疗机构确认好配送商并填好计划采购量后上传“上报采购计划系统”。

 

    五、中标品种的采购

 

    (一)采购时间和周期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为一年。全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从<2011年3月1日起>可开始采购和使用本次县及县以上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内的药品。非本次中标药品必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使用处理完毕,<<<<4月1日>起>全部采购使用本次挂网的中标品种。严禁采购标外药品。

 

    (二)采购要求

 

    1.医疗机构要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卫规财[2008]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全部采购的药品必须通过广西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http://www.gxyxzbnet.com.cn)进行网上采购。严禁网外采购。

 

    2.医疗机构采购《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中标品种,必须向生产商委托并经双方确认的配送商采购药品。

 

    3.医疗机构发出订单后,配送商两次5个工作日以上不能供货,为短期缺货;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供货以及采购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供货,为长期缺货。某个品种医疗机构选定的配送商短期缺货时,医疗机构可从该品种生产商在该区域选定的其他3家(捆绑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为7家,自行采购目录选定配送商数不限)配送商处临时采购,但采购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的使用量以内。配送商如有短期缺货3次(含)以上或长期缺货的行为,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调查核实,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医疗机构可申请另选其他配送商进行配送。因原选定的配送商倒闭、注销、自行退出、被取消配送资格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可申请更改配送商。

 

    4.本次采购周期开始后即进行一次集中备案采购(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整个采购周期内不再开展备案工作,临床缺药可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补充。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的品种应遵守以下规定:

 

    (1)医疗机构为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和临床抢救用药需求,经本单位专家组论证后,在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网上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的品种。

 (2)医疗机构按上年度药品总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严格控制限额采购的金额。年采购总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每年限额采购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药品总采购金额的2%;年采购总金额在500万及以下的,每年度限额采购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药品总采购金额的3%。

 

    (三)采购价格

 

    本次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的高价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在中标价格范围内采购,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得突破。

 

    中标药品零售价由自治区物价局指定的网站公告发布。未经自治区物价局指定网站公告发布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执行。(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可登录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http//:www.gxyyw.com浏览)。

 

    (四)采购合同

 

    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必须与药品配送商签订书面合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报表填报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采购实际情况,按规定填报《全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并于每月20日前按属地原则报各地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监督管理

 

    1、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市要加强对属地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的监管,每年不少于4次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监督。

 

    2、各市要充分利用监管服务平台,对挂网药品的采购、配送、回款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六、操作手册下载

 

    选配送操作手册可在http://www.gxyxzb.gov.cn首页【新下载】处下载。

 

    医疗机构在执行药品网上采购过程中有何问题,可与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采购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771-2839013   传真:0771-2840321

 

    附件:全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基本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