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要求捐赠人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须向受赠人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
三是要求捐赠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四是要加大对救灾和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严把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关。五是要切实加强救灾期间的药械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