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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强化第三方检验机构管理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22-08-30浏览次数:54
日前,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与独立设置检查检验机构合作暂行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遴选竞价的方式,确定独立设置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

  《办法》提出,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医学检验、检查、病理诊断工作的主体责任,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依法取得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相关登记或核准的诊疗科目,定期参加省级以上质控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与第三方机构规范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项目、合作方式、结算办法、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提出的检查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血液、体液、组织标本或者直接采集申请者的影像学资料,并向医疗机构或申请者提供诊断报告。申请者的经治医师负责对检验结果解释。第三方机构不得在合作医疗机构内直接面向患者开展检查检验服务,第三方机构检查检验报告的书写、保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办法》强调,第三方机构接收或直接采集合作项目标本数量应与工作能力相匹配,建立需求超过自身服务能力的预案,避免标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标本积压、标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医疗机构可自行开展的检验检查项目,原则上不得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第三方机构合作项目以外的其他诊疗服务或消费。第三方机构检查检验报告应纳入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统一管理,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