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意见的下发,预计接下来全国各省将有序推进耗材集采落地。生产和配送企业需要适应新的价格体系,医疗机构也要适应新的配送机制。
医保基金战略性统筹
今日上午(3月3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份内容通知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平稳实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确保中选产品及时供应,促进医疗机构规范使用集采品种、规范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制定本意见。
紧密结合人工关节采购、配送、使用及伴随服务特点,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加强政策协同,充分利用集采平台挂网、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政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机构激励约束等措施,推动人工关节集采中选结果平稳实施。
截至目前,仅有陕西省、海南省执行中选结果,此外广东省已确定将于4月15日起执行中选结果。伴随上述《意见》的发布,预计接下来其余各省也将有序推进集采落地。
医保预付30%,货款次月底结清
根据《意见》内容,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各统筹地区要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协议约定的采购产品及数量,及时测算协议采购金额。
在货款结算方面,《意见》指出,医疗机构要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使用耗材的次月底。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患者关注的医保支付标准如何?
《意见》指出,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非中选人工关节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两年内渐进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高中选价格。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应统筹考虑挂网价格、患者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的设定,避免患者费用负担加重。
结余留用、控制成本
医疗机构激励政策将进一步完善。
《意见》规定,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做法,指导统筹地区完善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规则。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落实结余留用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规范、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2021年11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从2022到2024年,要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此次对开展DRG/DIP方式付费的地区做出进一步规范。
进院、库存,不收附加费
《意见》指出,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在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配送、手术专用工具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选价格内。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并按相应的价格支付。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
此外,各地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
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全程追溯,严控违规
根据此前发布的带量采购文件,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未按医疗机构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中选后放弃中选资、不履行供货承诺、中选人工关节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
医保办发〔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平稳实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人工关节集采”)中选结果,确保中选产品及时供应,促进医疗机构规范使用集采品种、规范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