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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大潮逼近,药店、诊所13条红线千万别踩

文章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发布日期:2017-09-01浏览次数:157

 “山雨欲来风满楼”。近日,多省又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新一轮整治大潮逼近。
不难看出,这就是“迎接”食药总局飞检的前奏啊!自6.28总局发布城乡结合部整治文件后,被撤、被罚、被抓等一系列食药整治的“声音”在药品零售业回荡。
但是,值得药品零售业人士注意的是,6.28整治文件并非“一挥而就”,而是分三步进行:步从6月下旬开始为期一个月的组织自查;第二步从7月下旬开始为期两个月的省局核查;第三部从9月下旬开始为期一个半月的总局检查。显然,步已经结束,第二步正在火热进行,第三步就要接连而至了。
因此,短短几日,湖南、河北、江西、浙江、山西、广东、四川、安徽、海南9省就曝光了418家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情况。再次提醒药店、诊所,整治才刚刚开始,以下13条红线千万不能踩。
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诊所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