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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是否能纳入医保支付?国家医保局回应了

文章来源:医疗器械创新网发布日期:2022-09-01浏览次数:66

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原则、路径和重点任务,核心是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规范药品耗材使用和医疗行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完善薪酬制度等综合措施,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破除逐利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9月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2019年底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其中主要通过将减少的加成收入同步平移,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改革后,公立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入、药品耗材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入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国家医保局积极推动降低检查检验类和大型设备医疗服务价格

国家医保局在指导地方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高度重视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指导各地完善本地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同时,要求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2022年,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进一步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强调社会捐赠和应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在测算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主动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指导各地落实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推动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下降。


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扩大重症监护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

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基本医疗需求。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未将重症监护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排除在外。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医疗技术发展、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等不同,纳入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和支付水平有一定的差异。从地方实际看,各省普遍将部分重症监护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指导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包括重症监护在内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步完善重症监护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更好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